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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领域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布

中国应急管理报

本报讯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分别发布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列出了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9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在役公路桥梁方面,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役公路隧道方面,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方面,存在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列出了施工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方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在施工管理中,存在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隧道工程中,存在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在桥涵工程中,存在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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