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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前沿
安徽发布办法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本报讯  记者杨安琪报道  2月10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23条,着力从规划建设、日常维护、启用关闭到监督保障等环节,构建应急避难场所全链条管理体系。《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安徽省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上迈出关键一步,为应对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填补制度空白 回应民生需求

安徽省河湖水系较多,郯庐断裂带贯穿全省,具有洪涝、地震等灾害风险。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受威胁、受灾群众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工作的关键载体,具有防范化解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求日益凸显。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准确把握当前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出台《办法》,填补了该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制度空白。《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强化资源整合与共建共享

针对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中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办法》坚持立当下、管长远、利长久,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有效管护使用,在强化资源整合与共建共享、突出乡村避难场所建设、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创新性。

《办法》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防灾减灾、防疫、防空应急避难资源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及城乡基础设施等融合共建、综合利用。这种资源整合的方式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增强了应急避难场所的综合功能,避免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办法》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防疏散场所等,按照规划和标准分级分类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办法》强调乡村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优先选择乡村的办公用房、学校、村民活动室、文体场馆等。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仅可以拓宽资金来源,还能借助社会力量提高建设和管理的效率与质量。这种模式有助于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格局,提升应急避难场所的整体效能。

建立动态评估与信息公开机制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管理。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需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数据信息,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面积、可容纳人数及避难路径指引等信息。这种动态评估和信息公开机制,不仅提高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水平,也增加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办法》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确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并强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明确应急避难宣传教育和演练要求。

其中,县级以上政府被要求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相关预案。

《办法》明确提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城市更新过程中充分考虑提升抗灾能力,增强防灾韧性。

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关闭程序方面,《办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场所启用和关闭后应当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促进场所平急功能顺利转换。

此外,《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避难知识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的应急避难演练工作予以指导。通过强化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据悉,《办法》发布后,安徽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并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依法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日常管护等工作;通过媒体宣传、组织疏散演练等方式,广泛普及应急避难知识,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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